亲历长沙企退高工行政诉讼案庭审侧记!(三)
亲历长沙企退高工行政诉讼案庭审侧记!(三)
【原创】长沙企退高工行政诉讼案庭审记事(三) 2015-07-29 21:59:28| 分类: 维权讨债 | 标签: |举报 |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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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长沙企退高工行政诉讼案庭审侧记!(三)
三.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情况
2015年7月21日下午15:00至18:00,雷锡廉等八位原告起诉湖南省人社厅行政不作为一案【案号:(2015)天行初114号】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
首先由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由审判长核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八位原告全部出庭。
被告方两人出庭,一位是被告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某,另一位是湖南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的工作人员罗某刚。
履行了一系列法庭上的例行程序后,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正式开庭。
审判长宣布: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过程省略)。再由被告宣读答辩状(过程省略)。
接着进入法庭调查、质证阶段,审判长请原告出示证据,并问“国办函(2011)97号”文件是如何取得的?原告回答:如今信息时代,实行政务公开,我们从网上下载的。
原告按审判长要求,出示“湘人社发(2013)54号”《关于省属驻长沙地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54号文件封面照片】
并翻到附件1第几页第几行,证明机关事业单位专技五级副高,绩效工资为2,160元;
再指出同一文件第几页第几行,他们的津补贴为2,290元!
将两项相加,得出事业单位副高的退休金每月合计是2,160+2,290=4,450元!
原告按法官要求,继续出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退休高级职称人员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红头文件原件,
翻到第2页第12至13行,载明2011年长沙市企业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为1987.41元/月。
原告继续陈述,依据(湘人社发【2012】40号)文,(湘人社发【2013】42号)文,经过2012、2013两年调待,算出2013年长沙市企业退休高工月平均养老金为2,900元。由此算出当年企业退休高工与事业单位副高的退休养老金差距:4,450-2,900=1,550元。
此时审判长要求核对原告身份,八位高工将“退休证”、“高级职称证书”交法警,首先呈送审判长查验,而后由法警转交被告核实。经被告查验确认后,对审判长表示,没有疑问。接着审判长要求八位原告说明退休年限及2013年养老金水平。八老一一具答之。他们的退休年限分别是:雷xx1991年;熊xx1994年;唐xx1994年;熊xx1995年;胡xx1996年;杨xx1998年;张xx1998年;李xx2002年。他们的养老金分别是:2,672元;2,803元;2,851元;2,890元;3,148元;2,640元;2,905元;2,698元。平均才2,825.90元!还没有达到我们依据文件算出的平均数2,900元!【注:这就是湖南省人社厅执行“国办函(2011)97号”文两年,大幅度增加养老金后才达到的水平!体现在八位原告身上的差距实际上是:4,450-2,825=1,625元!】
接着审判长请被告出示证据。被告照本宣科举出他们答辩状所列三件书证:即 “湘人社发(2011)7号”;“湘人社发(2012)40号”; “湘人社发(2013)42号”,这三年“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证明被告方给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大幅度增加了养老金。审判长问原告意见,原告回答,既发过文件,又曾在报纸刊登,只能说明文件本身都是真实的。
法官再问被告是否收到“国办函(2011)97号”文?被告方答:收到。法官请求出示,被告呈上文件。法官验证后问:可否交给法院留作证据?被告答曰:不能,该文件是机密件。这就证明双方所持该文件是相同的、真实的。
为节省篇幅,仅举一例,表明审判严肃认真。其余从略。
而后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雷锡廉宣读:
法庭辩论意见及补充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原告雷锡廉等8人起诉省人社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今天已经开庭审理,我作为各位原告推举的代表人,现就本案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被告的答辩状应该是严肃的法律文书,但是在答辩状开头的一句话,就将原告代表人的姓名雷锡廉,书写成雷锡康。原告认为,这是被告对行政诉讼不严肃、不慎重对原告不礼貌的表现。原告要求被告予以更正,并向原告道歉。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退休高工的养老金受到不公正待遇,是从1995年开始的。当时的劳动部办公厅发布了劳办发【1993】78号文件,取消企业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将企退高工纳入社会统筹。从那以后,企业退休高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养老待遇的差距,竟达3~5倍之多。民间流传一句话:“三个企业退休穷高工,比不上机关事业单位一个退休勤杂工。”这是当时社会的真实写照。
(二).由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高工养老待遇的巨大差距,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每年都有提案,呼吁政府职能部门解决这个长期存在的历史问题。由于企业退休高工不断地上访、信访、向上级反映情况,国务院在2011年出台了“国办函【2011】97号”文件,其中第八条“关于部分企业退休高工待遇问题”,具体规定了缩小企业退休高工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养老金差距,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差距从1000元缩小到300元以内。
(三).被告没有贯彻落实“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
“国办函【2011】97号”文件要求:“各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主动和中央各部门衔接,争取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抓好工作落实”。湖南省的牵头单位是省人社厅,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兑现“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没有将企业退休高工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养老金的差距缩小到300元以内。
这个既简单又确切的事实,是兑现“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唯一标准。依据这个事实,我们完全可以认定这是被告的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详细举证,见原告的《行政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这里不再重复。
(四).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在答辩状第一条中,提到2005年至2011年,在普调的基础上连续七年对企业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实施倾斜,2012年和2013年又加大倾斜幅度,从而引发了企业中其他类别人员的攀比和不满,于是从2014年开始,停止了对企业高级职称退休人员的倾斜。
对此,原告要澄清两点事实:
1.连续9年对企业高级职称退休人员进行倾斜,所需资金是由社保基金支付的,从而挤占了企业其他类别人员调待资金的份额,因此引发其他类别人员的不满。但这应该不是对“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实施打折扣的理由。政府一方面同意连续9年倾斜,另一方面却又不从财政划拨倾斜所需的专项资金,这是导致企业其他退休人员不满的根本原因,其责任完全在政府有关部门。
2.以怕攀比为理由,停止对企业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倾斜,有违法治原则。
企业是一个整体,在企业里不同类别的人员,各有其重要性。但是,不同类别的人员享有不同的待遇,这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不同类别的人员,是没有理由进行攀比的。你们每年发布相差悬殊的劳动力市场350多个职位工资指导价位,顾及过企业的初级工与企业的高管攀比吗?
决定一个企业前途和命运的是产品,而技术力量是决定产品命运的主要因素,所以高级技术人员在企业里,占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根本不存在攀比的理由。所以,有关部门以怕攀比为理由,停止对企业高级职称退休人员的倾斜,完全是借口,而且是错误的做法。
三.被告答辩状第二条中所提观点,纯属主观臆断,混淆视听。
被告指控原告的诉求,是“旨在改变养老保险调待基本机制和制度”,但是在被告的答辩状里,又拿不出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这个说法。
其实,养老保险调待机制和制度,都是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确认的,一般老百姓既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改变它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这种缺乏基本常识的无稽之谈,表现出了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居高临下,信口开河的官僚主义作风。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恰恰相反,原告要求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被告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在现行的调待机制和制度下制定的政策文件,认真维护”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严肃性,切实维护政府的诚信。
在此,原告郑重声明,在原告的起诉状中,没有任何一段文字要求改变养老保险调待机制和制度。所以,被告的任何强加或转移视线的做法都是徒劳的。
被告之所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凭空编造出这个第二条,其目的就是回避和混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在答辩状第三条中,说“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是对调待工作提出的原则性、指导性的意见,这种说法不对。“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关键词是:缩小差距。文件有定性的缩小差距的时间、也有明确的比照对象、又有定量的指标将差距缩小到300元以内。文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完全不是被告所说的仅仅只是对调待工作提出的原则性、指导性的意见,而是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兑现的政策文件。文件的中心内容,就是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企业和事业退休高工的养老金差距,缩小到300元以内。现在被告没有贯彻落实,所以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是理所当然的。
被告在答辩状第三条中,还说到在2012和2013两年至少增加了810元,这个事实,并不是“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要求,也不是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完全与本案无关。被告在答辩状第三条中,东拉西扯文不对题。实际上在2013年的时候,湖南省的企业和事业退休高工的养老金差距,仍然有1,550元之多,远远超过300元以内差距的要求(证据,起诉状附件3、起诉状附件6)。所以被告没有贯彻落实“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这是铁的事实,这是被告明显的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五.在相同的中央文件指导下,对比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情况,就有一些认真执行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地区。
例如内蒙古,2013年企退高工养老金在普调以后,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还有差距的,再按差距的70%给予增加(内人社发【2013】1号);
再例如辽宁省,2013年企退高工养老金在普调以后,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还有差距的,正高再增加450元,副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辽人社发【2013】10号);
再例如黑龙江省,正高职和副高职基本养老金分别以4,615元/月和3,530元/月为上限,低于上述标准的,正高最高再调整450元/月,副高最高再调整350元/月(黑人社发【2013】33号)。
以上事实说明,被告湖南省人社厅没有主动认真地去解决问题,只是处于消极坐等上级的安排,只惟上不惟实。和其他省为了缩小差距、兑现文件的积极做法,相形见绌,湖南省人社厅就明显地表现出行政不作为。
六.请法院判决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兑现“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
综上所述,被告的答辩状三条内容,没有一条是正面回答原告诉讼请求的。完全脱离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完全不符合“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要求。被告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第二条关于改变养老保险调待机制和制度的说法,无中生有地强加于原告。很显然,这是被告置铁的事实于不顾,为了躲避正面回答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使用偷换概念的手法,混淆视听,掩盖没有将差距缩小到300元以内的不作为的事实。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原告坚持要求兑现“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是符合宪法总纲第六条“……社会主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精神的。
为此,原告请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被告答辩状中所提的各项主张,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执行“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时构成行政不作为,并判决被告立刻执行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辩论意见,希望合议庭给予重视并给予采纳。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原告雷锡廉等八人 2015年7月21日
随后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他们首先向原告雷锡廉高工道歉,说是打字错误,请求谅解。原告指出省直机关经过处长、厅长审阅签发的文件,不应该出现这种错误。对此,笔者不由得一声叹息,连原告姓名都没弄准确,你在和谁打官司,岂不是盲人瞎马样的啊!
笔者看来他们大约拿定了自己必胜的信念,根本没有仔细研究过原告的起诉状,只惟上级马首是瞻,鹦鹉学舌般地拿着差错诸多的答辩状照本宣科,应付差事。面对原告铁证如山的论述,心亏理窃,张口结舌,无言以对,只能答非所问虛与周旋,对现实存在的差距绝口不谈。罗某刚说,原告说明我们给高工调待增加了855元,比我们说的811元还多。(这只能说明,高工们是一惯实事求是的用精准的数据说话,绝不贬低人社厅的成绩,经得起反复验证)。因其与原告诉状风马牛不相及,只一味居高临下咄咄逼人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而显得横蛮无理,真的贻笑大方,不时发出嘲讽的笑声,令旁听人员仰天长叹,不胜唏嘘!
末了由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双方最后陈述以后,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总的来说,由于原告方证据充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义正词严,气势始终占据主动。被告方理屈词穷,只能处于被动,既无招架之功,更无还手之力。来参加旁听的人有本市的,省内各地区的,还有外省来的。在旁听者中还有许多人社厅的人。审判庭里参加旁听者人满为患,临时添加座位以后,两边和后面仍然还挤站着很多旁听的人。
有人发现在后面挤站着的人群当中,有法院主管行政诉讼的副院长。
(前排左起六位都是原告!)
【笔者与原告代表是共同奋斗十多年的老朋友,此次应聘担任原告代表人助理参加庭审。亲身经历后有几句庭审感言:找出差距是消除差距、缩小差距的前提条件!原告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长沙市人社局的官方红头文件,算出实际上在2013年的时候,湖南省的企业和事业退休高工的养老金差距,仍然有1,550元之多,实实在在,远未达到将差距缩小到300元以内的要求!他们只死死地拿那个拍脑袋创意、拍胸脯决策虚构不实的1,000元差距说话,真可谓:“情况不明决心大,心中无数点子多。”连眼前差距是多少都不清楚,那差距从何缩起?凭什么还敢强词夺理,说“基本完成了国办文件中关于缩小待遇差距的工作任务”这样的谎话?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尊敬的看官您有何高见?还望不吝赐教!】
备注:原告、被告姓名均非实名。住址也有更改。
【本文依据的官方文件照片,请看本人博客相册“共同奋斗,相聚长沙”那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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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长沙企退高工行政诉讼案庭审侧记!(三)
三.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情况
2015年7月21日下午15:00至18:00,雷锡廉等八位原告起诉湖南省人社厅行政不作为一案【案号:(2015)天行初114号】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
首先由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由审判长核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八位原告全部出庭。
被告方两人出庭,一位是被告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某,另一位是湖南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的工作人员罗某刚。
履行了一系列法庭上的例行程序后,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正式开庭。
审判长宣布: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过程省略)。再由被告宣读答辩状(过程省略)。
接着进入法庭调查、质证阶段,审判长请原告出示证据,并问“国办函(2011)97号”文件是如何取得的?原告回答:如今信息时代,实行政务公开,我们从网上下载的。
原告按审判长要求,出示“湘人社发(2013)54号”《关于省属驻长沙地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54号文件封面照片】
并翻到附件1第几页第几行,证明机关事业单位专技五级副高,绩效工资为2,160元;
再指出同一文件第几页第几行,他们的津补贴为2,290元!
将两项相加,得出事业单位副高的退休金每月合计是2,160+2,290=4,450元!
原告按法官要求,继续出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退休高级职称人员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红头文件原件,
翻到第2页第12至13行,载明2011年长沙市企业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为1987.41元/月。
原告继续陈述,依据(湘人社发【2012】40号)文,(湘人社发【2013】42号)文,经过2012、2013两年调待,算出2013年长沙市企业退休高工月平均养老金为2,900元。由此算出当年企业退休高工与事业单位副高的退休养老金差距:4,450-2,900=1,550元。
此时审判长要求核对原告身份,八位高工将“退休证”、“高级职称证书”交法警,首先呈送审判长查验,而后由法警转交被告核实。经被告查验确认后,对审判长表示,没有疑问。接着审判长要求八位原告说明退休年限及2013年养老金水平。八老一一具答之。他们的退休年限分别是:雷xx1991年;熊xx1994年;唐xx1994年;熊xx1995年;胡xx1996年;杨xx1998年;张xx1998年;李xx2002年。他们的养老金分别是:2,672元;2,803元;2,851元;2,890元;3,148元;2,640元;2,905元;2,698元。平均才2,825.90元!还没有达到我们依据文件算出的平均数2,900元!【注:这就是湖南省人社厅执行“国办函(2011)97号”文两年,大幅度增加养老金后才达到的水平!体现在八位原告身上的差距实际上是:4,450-2,825=1,625元!】
接着审判长请被告出示证据。被告照本宣科举出他们答辩状所列三件书证:即 “湘人社发(2011)7号”;“湘人社发(2012)40号”; “湘人社发(2013)42号”,这三年“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证明被告方给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大幅度增加了养老金。审判长问原告意见,原告回答,既发过文件,又曾在报纸刊登,只能说明文件本身都是真实的。
法官再问被告是否收到“国办函(2011)97号”文?被告方答:收到。法官请求出示,被告呈上文件。法官验证后问:可否交给法院留作证据?被告答曰:不能,该文件是机密件。这就证明双方所持该文件是相同的、真实的。
为节省篇幅,仅举一例,表明审判严肃认真。其余从略。
而后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雷锡廉宣读:
法庭辩论意见及补充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原告雷锡廉等8人起诉省人社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今天已经开庭审理,我作为各位原告推举的代表人,现就本案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被告的答辩状应该是严肃的法律文书,但是在答辩状开头的一句话,就将原告代表人的姓名雷锡廉,书写成雷锡康。原告认为,这是被告对行政诉讼不严肃、不慎重对原告不礼貌的表现。原告要求被告予以更正,并向原告道歉。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退休高工的养老金受到不公正待遇,是从1995年开始的。当时的劳动部办公厅发布了劳办发【1993】78号文件,取消企业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将企退高工纳入社会统筹。从那以后,企业退休高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养老待遇的差距,竟达3~5倍之多。民间流传一句话:“三个企业退休穷高工,比不上机关事业单位一个退休勤杂工。”这是当时社会的真实写照。
(二).由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高工养老待遇的巨大差距,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每年都有提案,呼吁政府职能部门解决这个长期存在的历史问题。由于企业退休高工不断地上访、信访、向上级反映情况,国务院在2011年出台了“国办函【2011】97号”文件,其中第八条“关于部分企业退休高工待遇问题”,具体规定了缩小企业退休高工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养老金差距,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差距从1000元缩小到300元以内。
(三).被告没有贯彻落实“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
“国办函【2011】97号”文件要求:“各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主动和中央各部门衔接,争取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抓好工作落实”。湖南省的牵头单位是省人社厅,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兑现“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没有将企业退休高工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养老金的差距缩小到300元以内。
这个既简单又确切的事实,是兑现“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唯一标准。依据这个事实,我们完全可以认定这是被告的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详细举证,见原告的《行政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这里不再重复。
(四).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在答辩状第一条中,提到2005年至2011年,在普调的基础上连续七年对企业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实施倾斜,2012年和2013年又加大倾斜幅度,从而引发了企业中其他类别人员的攀比和不满,于是从2014年开始,停止了对企业高级职称退休人员的倾斜。
对此,原告要澄清两点事实:
1.连续9年对企业高级职称退休人员进行倾斜,所需资金是由社保基金支付的,从而挤占了企业其他类别人员调待资金的份额,因此引发其他类别人员的不满。但这应该不是对“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实施打折扣的理由。政府一方面同意连续9年倾斜,另一方面却又不从财政划拨倾斜所需的专项资金,这是导致企业其他退休人员不满的根本原因,其责任完全在政府有关部门。
2.以怕攀比为理由,停止对企业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倾斜,有违法治原则。
企业是一个整体,在企业里不同类别的人员,各有其重要性。但是,不同类别的人员享有不同的待遇,这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不同类别的人员,是没有理由进行攀比的。你们每年发布相差悬殊的劳动力市场350多个职位工资指导价位,顾及过企业的初级工与企业的高管攀比吗?
决定一个企业前途和命运的是产品,而技术力量是决定产品命运的主要因素,所以高级技术人员在企业里,占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根本不存在攀比的理由。所以,有关部门以怕攀比为理由,停止对企业高级职称退休人员的倾斜,完全是借口,而且是错误的做法。
三.被告答辩状第二条中所提观点,纯属主观臆断,混淆视听。
被告指控原告的诉求,是“旨在改变养老保险调待基本机制和制度”,但是在被告的答辩状里,又拿不出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这个说法。
其实,养老保险调待机制和制度,都是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确认的,一般老百姓既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改变它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这种缺乏基本常识的无稽之谈,表现出了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居高临下,信口开河的官僚主义作风。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恰恰相反,原告要求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被告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在现行的调待机制和制度下制定的政策文件,认真维护”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严肃性,切实维护政府的诚信。
在此,原告郑重声明,在原告的起诉状中,没有任何一段文字要求改变养老保险调待机制和制度。所以,被告的任何强加或转移视线的做法都是徒劳的。
被告之所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凭空编造出这个第二条,其目的就是回避和混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在答辩状第三条中,说“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是对调待工作提出的原则性、指导性的意见,这种说法不对。“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关键词是:缩小差距。文件有定性的缩小差距的时间、也有明确的比照对象、又有定量的指标将差距缩小到300元以内。文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完全不是被告所说的仅仅只是对调待工作提出的原则性、指导性的意见,而是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兑现的政策文件。文件的中心内容,就是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企业和事业退休高工的养老金差距,缩小到300元以内。现在被告没有贯彻落实,所以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是理所当然的。
被告在答辩状第三条中,还说到在2012和2013两年至少增加了810元,这个事实,并不是“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要求,也不是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完全与本案无关。被告在答辩状第三条中,东拉西扯文不对题。实际上在2013年的时候,湖南省的企业和事业退休高工的养老金差距,仍然有1,550元之多,远远超过300元以内差距的要求(证据,起诉状附件3、起诉状附件6)。所以被告没有贯彻落实“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这是铁的事实,这是被告明显的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五.在相同的中央文件指导下,对比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情况,就有一些认真执行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地区。
例如内蒙古,2013年企退高工养老金在普调以后,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还有差距的,再按差距的70%给予增加(内人社发【2013】1号);
再例如辽宁省,2013年企退高工养老金在普调以后,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还有差距的,正高再增加450元,副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辽人社发【2013】10号);
再例如黑龙江省,正高职和副高职基本养老金分别以4,615元/月和3,530元/月为上限,低于上述标准的,正高最高再调整450元/月,副高最高再调整350元/月(黑人社发【2013】33号)。
以上事实说明,被告湖南省人社厅没有主动认真地去解决问题,只是处于消极坐等上级的安排,只惟上不惟实。和其他省为了缩小差距、兑现文件的积极做法,相形见绌,湖南省人社厅就明显地表现出行政不作为。
六.请法院判决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兑现“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
综上所述,被告的答辩状三条内容,没有一条是正面回答原告诉讼请求的。完全脱离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完全不符合“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要求。被告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第二条关于改变养老保险调待机制和制度的说法,无中生有地强加于原告。很显然,这是被告置铁的事实于不顾,为了躲避正面回答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使用偷换概念的手法,混淆视听,掩盖没有将差距缩小到300元以内的不作为的事实。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原告坚持要求兑现“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是符合宪法总纲第六条“……社会主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精神的。
为此,原告请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被告答辩状中所提的各项主张,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执行“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时构成行政不作为,并判决被告立刻执行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辩论意见,希望合议庭给予重视并给予采纳。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原告雷锡廉等八人 2015年7月21日
随后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他们首先向原告雷锡廉高工道歉,说是打字错误,请求谅解。原告指出省直机关经过处长、厅长审阅签发的文件,不应该出现这种错误。对此,笔者不由得一声叹息,连原告姓名都没弄准确,你在和谁打官司,岂不是盲人瞎马样的啊!
笔者看来他们大约拿定了自己必胜的信念,根本没有仔细研究过原告的起诉状,只惟上级马首是瞻,鹦鹉学舌般地拿着差错诸多的答辩状照本宣科,应付差事。面对原告铁证如山的论述,心亏理窃,张口结舌,无言以对,只能答非所问虛与周旋,对现实存在的差距绝口不谈。罗某刚说,原告说明我们给高工调待增加了855元,比我们说的811元还多。(这只能说明,高工们是一惯实事求是的用精准的数据说话,绝不贬低人社厅的成绩,经得起反复验证)。因其与原告诉状风马牛不相及,只一味居高临下咄咄逼人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而显得横蛮无理,真的贻笑大方,不时发出嘲讽的笑声,令旁听人员仰天长叹,不胜唏嘘!
末了由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双方最后陈述以后,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总的来说,由于原告方证据充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义正词严,气势始终占据主动。被告方理屈词穷,只能处于被动,既无招架之功,更无还手之力。来参加旁听的人有本市的,省内各地区的,还有外省来的。在旁听者中还有许多人社厅的人。审判庭里参加旁听者人满为患,临时添加座位以后,两边和后面仍然还挤站着很多旁听的人。
有人发现在后面挤站着的人群当中,有法院主管行政诉讼的副院长。
(前排左起六位都是原告!)
【笔者与原告代表是共同奋斗十多年的老朋友,此次应聘担任原告代表人助理参加庭审。亲身经历后有几句庭审感言:找出差距是消除差距、缩小差距的前提条件!原告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长沙市人社局的官方红头文件,算出实际上在2013年的时候,湖南省的企业和事业退休高工的养老金差距,仍然有1,550元之多,实实在在,远未达到将差距缩小到300元以内的要求!他们只死死地拿那个拍脑袋创意、拍胸脯决策虚构不实的1,000元差距说话,真可谓:“情况不明决心大,心中无数点子多。”连眼前差距是多少都不清楚,那差距从何缩起?凭什么还敢强词夺理,说“基本完成了国办文件中关于缩小待遇差距的工作任务”这样的谎话?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尊敬的看官您有何高见?还望不吝赐教!】
备注:原告、被告姓名均非实名。住址也有更改。
【本文依据的官方文件照片,请看本人博客相册“共同奋斗,相聚长沙”那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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