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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长沙企退高工行政诉讼案庭审记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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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八月 15, 2015 6:29 am

【原创】长沙企退高工行政诉讼案庭审记事(二) 2015-07-29 21:41:32| 分类: 维权讨债 | 标签: |举报 |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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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长沙企退高工行政诉讼案庭审侧记!(二)

二.被告提交答辩状

按《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一个月后,原告收到法院转发来被告7月1日完成的如下答辩状文本:

答辩状

答 辩 人: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胡X俊 职务:厅长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银X路X号

答辩人就原告雷锡康等8人所诉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和理由,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一)原告诉讼请求是多年老信访问题。雷锡康等企业退休高工多年上访答辩人,答辩人已多次作出口头答复和政策解释。

(二)答辩人对原告诉求的处理情况。企业退休人员包含高级职称退休人员、高龄人员退休人员、工残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以及调任干部、中级职称退休人员等不同利益群体,连续十一年调整增加待遇,企业高级职称退休人员是享受调待倾斜力度最大,得到实惠最多的社会群体。2005年至2011年,在普调的基础上,我省连续七年企业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实施倾斜,累计倾斜金额为460元至480元,2012年、2013年调待,我省又累计向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倾斜480元至520元。但这种在调待中对特殊群体大幅度倾斜的做法,引发了其他退休人员特别是调任干部、中级职称人员等群体的强烈攀比,也引发了企业普通退休人员强烈不满。此外,2014、2015年国务院研究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常务会议,不再要求对企业高级职称退休人员进行倾斜。因此,我省2014、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调待,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参加统一调整,不再另外对其进行倾斜。

二.原告的利益诉求是改变养老保险调待基本机制和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005年至2015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每年下发文件,连续十一年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570元增加到2,007元。每年调待的具体程序为:首先是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调待事项;其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部署具体调待工作;再次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研究制定调待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最后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具体调待文件。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是在法律设定的框架下,由多项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制定的政策文件组成的一种社会分配机制和制度,具有不可诉性。原告的诉求旨在改变养老保险调待基本机制和制度,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所称国办文件是对调待工作提出的原则性、指导性意见,且在我省制定调待文件时得到贯彻落实。

原告所称国办文件是对调待工作提出的原则性、指导性意见,且在我省制定调待文件时得到贯彻落实。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2、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调待,在前几年连续倾斜的基础上,我省再次大幅度对企业高级职称退休人员进行倾斜: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再分别每人每月增加220元、3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280元,两年大幅度倾斜后,我省企业退休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至少共增加810元(含普调和特调),基本完成了国办文件中关于缩小待遇差距的工作任务,故答辩人不存在原告所诉的不作为。

综上所述,原告的利益诉求是改变养老保险调待基本机制和制度,具有不可诉性,且答辩人已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1日

被告答辩状附列三件书证:即 (1).“湘人社发(2011)7号”;(2).“湘人社发(2012)40号”;(3).“湘人社发(2013)42号”,这三年“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证明答辩人大幅度给企业退休高工增加了基本养老金。【笔者注:既发过文,又登过报,此处从略,免占篇幅。】




笔者看过答辩状,感觉令人啼笑皆非。 显而易见,对原告提出的问题,被告视而不见避而不谈,根本不作正面答复,而是南辕北辙、文不对题,答非所问,丝毫不接触实际,故尔显得苍白无力。就连依照省、市劳社厅局自己发的红头文件算出的1,550元差距的铁证,数年如一日都采取掩耳盗铃的拙劣办法,不予承认,总是老调重弹一再重复自己完成了“国办函(2011)97号”文件要求的谎言。如此敷衍塞责的答辩,实在令人遗憾,毋庸赘述,公道由您评说吧!

他们二位是人社厅厅长胡x俊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胡厅长做了上述答辩。胡厅长如肯放下架子自己亲自来参加庭审,要讲的恐怕也就是这些话!


原告和参加旁听的高工们恭候被告胡厅长或者他的委托代理人前来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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