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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长沙企退高工行政诉讼案庭审记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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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八月 15, 2015 6:32 am

【原创】长沙企退高工行政诉讼案庭审记事(一) 2015-07-29 21:35:57| 分类: 维权讨债 | 标签: |举报 |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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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长沙企退高工行政诉讼案庭审侧记!(一)

2015年5月28日,长沙市企业退休高级工程师雷锡廉等八位原告向天心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状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兑现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将企业退休高工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差距从1,000元缩小到300元以内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进步,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立案制度,天心区法院率先垂范勇于司法实践,法院于5月28日收到材料后,原告6月2日就收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立案通知书。据笔者所知,这是全国首例此类案件获准立案。




一.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如下:

行政起诉状

原告:雷锡廉(代表人) 性别:男 ; 1937年x月x日生 ; 民族:汉 ; 身份证号码:430xx;住址:长沙市xx;电话号码:8448***x。

其余7位原告信息从略。

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机构代码:00612237-5

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x俊 ; 电话号码:0731-8490***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兑现“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按照“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要求,今年2015年被告应该将湖南省企业退休高工的月养老金调整到4,805到4,505元之间。

(二)、被告在执行“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时候,由于被告对本职工作的不作为,造成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人格尊严被侵犯。请求法院对被告的渎职行为和不作为予以追究。

事实与理由:

(一).“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内容是:

“关于部分企业退休高工待遇问题。继续采取目前的企业养老金调标倾斜政策,可适当加大倾斜力度,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将企业退休高工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差距从1,000元缩小到300元以内。”

(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国资委参加,2012年年底前完成。

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实际情况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兑现“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

(二).2013年长沙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副高的月退休金为4,450元。

2013年,长沙地区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副高为2,160元/月(湘人社发【2013】54号附件1),补贴为2,290元/月(湘人社发【2013】54号附件2-1),以上两项相加,得出长沙地区事业单位2013年退休副高月退休金为4,450元。

(三).2013年长沙市企业退休高工的养老金月平均为2,900元

据长沙市社保局养老保险处肖处长提供,2012年长沙市企退高工月平均养老金为2,445元。2013年调待,企退高工月平均增加455元(湘人社发【2013】42号)。那么2013年长沙市企退高工的养老金月平均为2,445+455=2,900元。

(四).按照“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要求,在2013年的时候,企退高工的月养老金应该补足到4,450~4,150元之间(与事业单位维持300元差距)。而实际上只有2,900元/月,所以我们认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兑现“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缩小差距到300元以内规定。

(五)、在2013年以后,2014年又平均调整了170元/月(湘人社发【2014】21号),2015年又平均调整了185元/月(湘人社发【2015】35号)。两年合计平均增加170+185=355元/月。在2013年的基础上在增加355元,2015年企退高工的养老金应该是4805~4505元之间。

【抄录至此,笔者有感而发,个人意见认为:由于在2013年的基础上2014、2015两年每月平均再增加了355元,那么2015年企退高工的月平均养老金达到了:2,900+355=3,255元。然而今年国务院已经有“国办发(2015)3号”文件决定从2014年10月起给公务员加工资。事业单位同样实行,退休副教授级可加460元,今年6月底前已经到账。他们的退休费已经达到4,450+460=4,910元。这样差距又扩大到:4,910-3,255=1,655元。按同类人员同等待遇,企业退休高工也应达到月平均养老金4,910~4,610元,天公地道。---此段话没入诉状的。】

(六)、湖南省的企退高工曾多次上访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认真对待和兑现“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以维护中央文件的诚信和严肃性。但是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此不作为,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竟然拿主观臆造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1,000元差距说事,偷换概念,歪曲“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原意。(附件7)。

(七)、关于对“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中1,000元和300元两个数字的说明:

1、在“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中,说事业和企业退休高工月养老金差距是1,000元。这是一个凭空臆造的数字。事实胜于雄辩,在2011年的时候,全国没有哪一个省市能够拿得出正式文件的统计数据,不能说明设定的这个1,000元数字是有凭有据的事实。湖南省的“湘人社发【2012】84号”,就证实2011年湖南省事业和企业退休高工月养老金的差距不是1,000元,而是3,845-1,987=1,858元(附件2,附件6)。所以,这个1,000元的数字不能够作为执行和兑现“国办函【2011】97号”第八条的依据。

2、文件要求事业与企业的退休高工月养老金差距保持在300元以内,这是一个对企退高工带有歧视和侮辱性的规定。都是同样的“国发【1983]】141号”(附件8)认定的高级专家,事业和企业却要继续保持三六九等,这是在严重践踏同工同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以后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今天,更显得格格不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六条“…… 社会主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以上条款,说明保持300元以内差距的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应该予以纠正。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雷锡廉(代表人)等八人签名(略)

2015年5月26日

附件:

1.“国办函【2011】9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当前从政策层面预防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证明被告未兑现的文件。

2.湘人社发【2012】84号《关于印发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证明湖南省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金差距。

3.湘人社发【2013】54号《关于省属驻长沙地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证明湖南省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金差距。

4.湘人社发【2014】21号《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证明2014年湖南省企业退休职工调待标准。

5.湘人社发【2015】35号《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证明2015年湖南省企业退休职工调待标准。

6.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退休高级职称人员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证明2011年企业退休高工养老金标准。

7.2014-5-20上访省人社厅。证明企退高工曾为此上访过被告。

8.“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证明企退高工应该享有和机关事业高级专家一样的待遇。

9.原告代表人推举书 。

【朋友:请着重看第三部分庭审、举证、质证、答辩部分。】


第十二审判庭人满为患!虽然增加了座位,还是有许多高工只能在门外、过道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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