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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社发[2013]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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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三 三月 13, 2013 10:11 am

内人社发[2013]1号文件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
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
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
整,下同),按缴费年限调整不足45元的,按照45元进行调整。

  (二)倾斜调整

  1、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倾斜调整。具有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普遍调整后,仍低于当地事业单
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平均退休费水平的,再按照差额部
分的70%进行调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
(含高级技师)普遍调整后,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具有副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人员平均退休费水平的,再按照差额部分的70%进行调整
(小数部分保留到元)。

  2、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龄在70周
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截至2012年12月
31日,年龄达到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
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
水平。

  三、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调整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
退职生活费;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职科技人员、高龄
群体及企业军转干部,参照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调整退职生活
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资金支付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列支。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
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
组织实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
治区财政厅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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