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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4〕17号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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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四 三月 13, 2014 7:41 am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4〕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



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194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2014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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